关于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

2015年06月29日 11:01:06来源:温州市住建委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住建局)、市政园林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租赁等单位的市场行为,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明确各方主体责任,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的安全,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塔式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5144-2006)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提出要求如下:
       
一、建立生产厂家、租赁单位登记联系制度
在温州地区销售各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厂家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于201251日前到温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办理登记手续,告知起重设备生产厂家电话及驻温联系地址、业务人员电话及售后服务电话,便于联系厂家核查产品相关信息。租赁单位携带工商营业证,登记办公地点、联系人和电话。
       
二、做好大型起重机械信息化管理工作
凡在本市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企业应携带本企业安装拆卸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聘用合同和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到市安监站办理登记手续。涉及人员变更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凡未办理信息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在本市开展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折业务。
        
三、实行信息公开和有偿举报制度
市安监站在温州建筑工程管理网上公布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使用登记、拆卸告知等相关信息查询功能,请各使用、产权、安装单位及时上网查询,核对相关信息。也欢迎各界对现场安装单位、安装人员不一致的情况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将给予一定的报酬,举报电话:88824595,网址:http://www.wzcb.org.cn/
        
四、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租赁单位
       1
、新购建筑起重机械应及时办理产权备案,各产权单位申领产权备案证时,所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上必须明确注明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为整机。
       2
、租赁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名称及设备维保事项等内容,并约定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二)安装拆卸
       1
、凡新安装建筑起重设备的使用单位,与装拆单位签订合同内应包括该设备使用周期内的安装、顶升、附墙、拆卸等内容。
       2
、《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59号)所禁止使用的及产权单位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定期检查记录、历次安装验收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不得予以安装。属该公告限制使用或超过规定年限的起重机械,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进场安装。
       3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装拆、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台塔机安装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4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并配备相应的电工、司机及指挥等。
       4
、安装作业前要对到场的设备进行清点及检查,特别要核对进场塔吊标准节和其它附件是否与说明书一致,对于转场安装使用的起重设备,在安装前必须做好检查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对于不能提供转场检修保养记录或未进行转场检修保养的,各安装单位不得予以安装。
       5
、在起重设备装拆、顶升时,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三)检测与验收
       1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需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通过使用、监理、产权和装拆等单位联合验收合格,取得使用登记牌后,方可投入使用。
       2
、起重机械设备主要结构部件(如:塔吊、施工升降机的标准节等)的出厂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三年(不含三年)以上。检测单位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此项要求的起重机械设备,一律不予检测。
       3
、使用中的建筑起重机械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1)设备达到最终使用高度的;
    
2)检测合格后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
    
3)停止使用半年以上的;
    
4)设备使用中,经过大修的;
    
5)发生设备事故或因自然灾害受损严重的。
        4
、施工升降机安装完毕后,装拆单位应根据《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有关要求进行坠落试验。
  
(四)使用和维修保养
       1
、产权单位拥有起重机械20台设备以上(含20台)的,必须设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20台设备以下的,必须配备安全专职管理人员,有效地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2
、使用单位应建立日常检查制度。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如无相应的维修保养技术力量,可以将定期保养、维修等工作委托给装拆单位,并在装拆合同中予以明确。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并作好移交记录。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
、起重机械设备司机要严格履行班前检查和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项目部安全员应在起重机械司机上班前对其进行安全交底。
       4
、租赁公司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力量,确保退场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台帐资料。
       
五、起重机械管理档案
      
(一)施工现场应建立完整的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使用单位负责按以下要求整理归档:
       1
、安全技术档案。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产权备案证明、转场维保记录等。
       2
、安拆工程档案。包括安拆合同、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安装告知、使用登记、检测验收记录、基础隐蔽验收记录、现场安拆人员操作证、有关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员证书、技术交底资料、专项方案及应急救援预案。
       3
、设备使用档案。包括司机、指挥、司索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日常检查维修保养记录、顶升加节记录等。
  (二)设备退场时,租赁单位应及时收集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管理档案,并按以下要求整理归档:
       1
、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产权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
、未出租设备的定期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
       3
、历次安装验收等资料。
      
六、加强起重机械设备日常管理
起重机械现场作业活动严格按专项方案要求开展。位于临街、学校、幼儿园、社区和商业区等公众聚集场所周边且塔吊旋转半径在施工场地围墙外的工程,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在塔吊起吊过程中,起吊重物不得在街道、路面、相邻建筑物上方运行或停留。
      
七、禁止使用高架物料提升机和两头通卸料平台
201261日起,施工单位不得在现场新安装提升高度超过30米以上的物料提升机作为垂直运输设备。严禁施工现场两个单体工程共用一台物料提升机现象,即两个单体工程中搭设一台物料提升机后在两边搭设两头通卸料平台。
       
八、做好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管
     
(一)外省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必须经省建设厅备案后,方可在我市承接建筑起重机械检测业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外省进温检测单位的监管。
     
(二)外地产权设备进温首次办理使用登记时,产权单位需提供原产权备案时相关资料复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产权备案证不更换为我市产权备案证。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该台设备纳入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编号范围,并在备注栏里注明编号,使用登记完成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到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系统。
     
(三)根据省厅要求推广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智能预警系统,以确保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的安全,其主要功能是预防塔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倾覆、超载,违章等现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通过个别试点,逐步推广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预警系统。
        
九、原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大型起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温建建〔2009337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