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建筑机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温州市建筑机械行业协会;英文译名Wenzhou Construction Machin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WCMIA。
第二条 本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组建,是由本省和外省市在温从事建筑机械销售、施工、安装、租赁、维修、检测、教育培训及劳务等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参与组成地方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实行行业服务与指导,为政府、行业、会员、用户服务;起到政府和企业、用户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为提高建筑机械设备管理水平,为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温州市建筑机械行业的发展而努力,为整个行业的进步而不懈努力。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党建领导机关是温州市工商联,业务主管单位是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飞霞南路918弄3号中荣科创大厦608-6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建设机械行业的方针、政策,以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规定。
(二)研究学习国内外建设机械管理、使用,以及租赁、安装、维修及保养、检测方面的理论、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和完善建筑机械管理(含升降防护平台)的规章、制度、标准,促进建筑机械行业的发展。
(三)协助各级建设行政指导部门对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的指导,维护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表彰和奖励建筑机械优秀企业、优秀团体、优秀个人,促进建筑施工机械和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的,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五)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方面的咨询服务,提高全行业职工队伍素质;组织对施工现场标化工地的机械设备检查,进行市级以上的标化工地机械评比活动,指导标化工地机械管理。
(六)为会员提供工程建设信息、建筑机械租赁、安装、维修保养、加工制造与检测需求信息;提供建筑机械行业管理相关的技术及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转移或者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信证明;承担本市行业内企业职业资料审核、设备达标评估和考核评比;组织本市行业职业培训和技能考核认证,开展本市建筑机械行业企事业单位的信用体系建设和品牌建设;组织行业发展规划的调研编制,开展建筑机械产品的技术鉴定、使用检测等。
(八)组织会员进行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研讨创新管理;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尽力为会员解决在运营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开展行检行评,制定行约行规,协调同行业价格竞争秩序,规范企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九)做好行业内部会员单位间的各项协调工作,维护会员整体利益和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十)协助政府部门处理建筑施工机械一般以上事故。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凡从事建设机械的科研、设计、制造、租赁、检测、经营、使用及含有建筑机械设备经营管理机制的土木建筑施工、设备安装、设备租赁和维修企业以及相关单位都可以加入本协会;
(五)按协会起重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具备政府主管部门相应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会员单位的代表是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变更时,协会会员单位代表相应变更。
(四)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扮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章程;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2年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通报全体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长、会长、副会长和总工程师;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总工程师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由理事会、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总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总工程师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总工程师为专职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总工程师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总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和总工程师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总工程师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任期10年(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协会工作,负责协会发展谋划和协会自身建设,提出指导意见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长扩大会和会员大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衔接 政府领导工作,贯彻政府领导指示。;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投票通过,大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总工程师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总工程师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开展机械设备管理技术工作,制定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助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实体机构开展各项机械技术管理工作;
(三)收集国内外先进机械管理技术,上级部门机械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全市建筑机械行业进行宣传推广,促进建筑机械安全使用;
(四)制定和审核本协会有关机械管理技术规章制度;
(五)具有完整的机械设备理论知识和协助上级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处理建筑施工机械事故。
(六)开展工地机械设备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3人。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社会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社会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社会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社会团体成员违反社会团体纪律,损害社会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社团负责人、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协会设监事会,成员三名,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提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七条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八条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九条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条 本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一条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 1月6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